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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故应急池相关问题及规范示例

信息来源:http://www.hbjyhbkj.net/ 作者:湖北景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布时间:2024-11-14 08:46

一、哪些企业需要设置事故应急池?

(一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第七十八条规定,企业事业单位在应急状态下应当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,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。

(二)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》(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)第九条明确,企业事业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包括有效防止泄漏物质、消防水、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收集、导流、拦截、降污等措施。

(三)《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标准》(GB/T 50483-2019)规定:化工建设项目应设置应急事故水池,宜采取地下式,应采取防渗、防腐、防洪、抗震等措施;事故废水中含有甲类、乙类、丙类物质时,火灾类别按丙类设计,事故状态下应按甲类运行管理。

实践中,有的企业在事故发生后,利用围堰、防火堤、排水设施等暂存事故废水,有效控制了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;但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对事故应急池有要求时,应按相关要求建设事故应急池。

二、事故应急池的管理要求

(一)《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标准》(GB/T 50483-2019)规定:

6.6.2 对排入应急事故水池的废水应进行污染物监测,并应采取下列措施:

1.  达到回用水水质指标要求时应回用;

2. 不符合回用要求,但符合排放标准要求时,可直接排放或回收至回用水处理装置;

3. 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,但符合污水处理场(站)进水水质要求时,应限流进入污水处理场(站)处理;

4. 不符合污水处理场(站)进水水质要求时,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(置)。

当事故期间事故废水必须转输时,转输泵及其备用泵的电源应按一级负荷确定;当不能满足一级负荷要求时,应设双动力源。备用泵配置应与消防供水泵相一致。

(二)《石化企业水体环境风险防控技术要求》(Q/SH 0729-2018)规定:

5.5.8 事故池宜单独设置,非事故状态下需占用时,占用容积不得超过 1/3,且具备在事故发生时 30 分钟内紧急排空的设施。

5.5.17 事故池兼作雨水监控时,进水管道、出水管道上应设置切断阀,出水管道正常情况下阀门应处于关闭状态,监测合格后打开出水阀门。

5.5.19 独立设置的事故池不得设有通往外部的管道或出口。

(三)初期雨水池与事故应急池:根据(GB/T 50483-2019 代替 GB50483-2009)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标准,初期雨水指污染区域降雨初期产生的雨水,宜取一次降雨初期15min~30min雨量,或降雨初期20mm~30mm厚度的雨量。初期雨水池与事故应急池并非完全不可共用,但如果共用,须将初期雨水量考虑进事故应急池容积,输送设备配备和环境管理要求较高。为了确保环保设施运维的易操性和可靠性,宜单独设置初期雨水池。

三、法律责任

(一)对未建设事故应急池且发生事故后导致水污染事故的企业,可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“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,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”情形,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,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,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。

(二)企业未按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》建设事故应急池,可以根据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》第三十八条“未按照规定储存应急装备与物资”,处1-3万元罚款。

四、常见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及正确做法

1.事故应急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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错误示范×:事故应急池容积偏小、未设置标识,且池内积水超1/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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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确示范√:应急池容积满足要求,有标识牌且便于阀门控制

2.雨水收集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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错误示范×:雨水收集池简陋、容量偏小且存在设计缺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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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确示范√: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,方便操作

3.雨水排放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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错误示范×:雨水排放口无控制阀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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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确示范√:雨水/清下水排口,并设有阀门、方便操作

4.雨、污水管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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错误示范×:雨污合流,无截留设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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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确示范√:污水排放、雨水排放均以明渠形式,并设置摄像监视

5.围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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错误示范×:罐区未设置围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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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确示范√:罐区设置围堰及导流沟

6.应急物资储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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错误示范×:应急物资储备以消防物资为主,有效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不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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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确示范√:有效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充足